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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常州市有色机械企业深井铸造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4-13 来源:小九直播下载安装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开展有色机械企业深井铸造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苏应急电〔2019〕6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有色、机械企业深井铸造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是否依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过考核合格。

  2.企业熔炼、浇铸设施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防止爆炸的措施并严格执行,金属熔炼和浇铸岗位的从业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的情况。

  3.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企业是否制定熔炼或浇铸过程中停电、燃气泄漏、高温金属溢流等不正常的情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熔炼、浇铸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未经安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是否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6.固定熔炼炉高温熔融金属出口是否设置有机械式锁紧装置,是否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并与固定熔炼炉熔融金属出口和流槽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

  7.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水压力、流量和进出水温度监测及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

  8.浇铸流程是否规范采用引锭盘托架利用导轨导槽防倾覆、设置水平或液位等传感器与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报警装置等其中一种防止熔融金属大量泄漏的控制措施。

  9.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铸造设施及水冷系统是否设置高位应急水池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措施能否满足浇铸系统最大水流量5分钟工作时间的水源要求。

  10.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是否定期检查、更换并如实记录,是否存在应报废而继续使用的情况;托架卷扬系统是否设置有两路独立电源或应急电源,是否存在使用无绳槽卷筒以及导向轮深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11.金属熔炼和浇铸生产区域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厂房是否能够很好的满足抗爆和泄爆要求,金属熔炼、浇铸流程是否按规定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

  12.浇铸流程作业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脱岗情况,浇铸作业时车间主管或班组长是否现场带班并如实记录。

  13.是不是真的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有色行业和机械行业类的重大事故隐患。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召集辖区内相关企业负责人就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专门动员部署,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要求及如何对照要求开展治理等内容做专题讲解,要求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改。要对辖区内存在深井铸造作业的金属冶炼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一企一档、一地一册”,认真填写《常州市有色机械企业(深井铸造)汇总表》(见附件1),并于12月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各地要督促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参与,成立专门机构,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要求,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内容,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突出完善铸造安全规程、铸棒工艺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措施,管控铸造过程中断电缺水、铸造模盘结晶器漏铝、钢丝绳突然断裂、断层脱棒等重大安全风险;要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突出熔炼工、铸造工、特种作业等人员培训;要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控,建立完整领导巡查、带班制度,采取加装监控措施,加强劳动,防范熔炼和浇铸人员睡岗脱岗;安全技术人员力量不足的企业要聘请专家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企业自查自改和落实全员安全培训、规程优化、处置措施编制等工作;企业要在2020年2月底前将本企业组织自查自改情况、《有色机械企业深井铸造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自查表》(附件2)书面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有关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检查执法,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风险较高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推动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已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工作,进一步促进专项治理落到实处,逐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和本质安全条件。

  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内容,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治理核查,对重点内容逐条验收,确认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全覆盖核查,市应急管理局将按照不少于50%比例进行抽查,核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对自查自改不认真、依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点问题的企业要予以曝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核查验收情况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线”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警示教育大会精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治理,狠抓工作成效。要压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主动抓、亲自抓,把整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制度、岗位,落实到规程、员工,落实到设施、设备,确保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二)加强服务指导,提升企业整改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风险辨识,改进工艺流程,完善安全规程,加强报警连锁。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力量不足、整改能力有限等实际困难,联系大规模的公司结对帮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对检查发现的明显问题,要推动相关企业和专家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措施;要推广先进的技术应用,把好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关口,鼓励企业在新改扩建设项目中采用倾翻熔炼炉和液压式引锭盘托架等安全风险易于控制的的设备,逐步淘汰固定熔炼炉和钢丝绳式引锭盘托架设备;要鼓励大规模的公司、高校研究所等机构研究创新深井铸造作业安全可靠的替代技术,从根本上消除高温熔液与生产用冷却水易相遇爆炸重大安全风险。

  (三)加强监督执法,确保专项治理成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存在深井铸造作业的有色和机械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强化对相关企业的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要加强相关企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严格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对完工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存在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和投入生产;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因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严格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监督执法,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门槛的企业,治理整改一批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全方面提升相关企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有效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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